行政院公報 第019 卷 第095 期 20130523 衛生勞動篇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3 日
衛署醫字第1020202615 號
主 旨:公告訂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
依 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如附件。
署 長 邱文達 出國
副 署 長 林奏延 代行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
一、本公告之公共場所,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二、 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以下簡稱AED)之
公共場所如下:
(一)、 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二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
港區旅客服務區。
(二)、 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總噸位一百噸
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等交通工具。
(三)、 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國家公園、森
林遊樂區、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觀光遊樂業、文化園區、農場及其他等觀光旅遊性質
地區。
(四)、 學校、大型集會場所或特殊機構:高中以上之學校、法院、立法院、議會、健身或運動中
心、殯儀館、三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
(五)、 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錄影節
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演藝廳、體育館(如小巨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
館。
(六)、 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包括地下街)、賣場、超級市
場、福利站及百貨業。
(七)、 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二百五十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八)、 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

 

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法出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3971號令修正公布

第 1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 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參考資料:衛福部AED網站法律規範